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荟萃
何丽野:“消灭”与“实现”哲学的辩证关系及其当代意义(下篇)
发布日期:2016-04-22 阅读:

“消灭”与“实现”哲学的辩证关系及其当代意义(下篇)

何丽野


    (接上文)   

       诚然,人(人性)、公平和正义等是历史的产物,谈论它们不能离开现实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其他思想的根本区别,否认这一点,就会堕入唯心主义的泥坑;唤起无产阶级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认识,也是马克思毕生从事的事业。但同样重要而往往为人们所忽略的是,从单纯的经济利益追逐中解脱出来的、人的“自由解放的自我意识”始终是马克思和恩格斯 的共产主义思想的导向,是贯穿其理论体系的一条红线。《德意志意识形态》阐述道:法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革命因为没有这种意识,所以革命所实现的充其量也只是“部分解放”—发动革命的阶级在一开始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但等到 自己(其中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实现之后,革命也就停止了,又回归到新的阶级统治。只不过这一次换了一个统治阶级而已。共产主义革命是不同于以往一切革命的革命,是“普遍解放”即解放全人类的彻底革命,它必须具有“彻底革命”的意识,必须摆脱传统私有制 和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拜物教的“利己主义个人”的意识,消灭异化劳动,如此才能实现人类的解放。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地强调,工人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必须与传统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在斗争中不仅要注意反对“结果”(剩余价值剥削),更要反对“原因”(私有制和雇佣劳动),要摒弃那种“做一天公平工作,得一天公平工资”的“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消灭雇佣劳动制,也就是把人当作人而不是商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产阶级革命可以理解为“消灭、实现哲学”的过程。马克思《导言》中所要“消灭”的是德国哲学纯思辨、空谈,以理论代替现实,为现实辩护的一面,所要“实现”的是“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的“类哲学”。并且要以消灭前者来实现后者,以实现后者来消灭前者。对于前者,马克思从来不曾持肯定态度,但对于后者,马克思在《导言》中 肯定,后来也没有完全否定。只是换了一个表述方式。例如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与前提,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把个人作为“类”的体现,而且不仅马克思,当时青年黑格尔派的赫斯等人也有类似的表述。


       由此,我们也可以对德国哲学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有一个新的认识。一直以来,人们往往以为德国(古典)哲学作为马克思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只是提供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但如果从无产阶级革命作为人类解放的普遍革命这个问题上看,那么毋宁说,具有普遍性的人的平等自由的“自我意识”才是德国哲学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真正意义所在。“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这同德国人借助于把人理解为普遍的自我意识来论证共产主义,是一回事”。当时的德国共产主义者魏特林看不起并反对德国哲学。但正因为此,他的思想只能停留在基督教的水平上,成为“粗陋共产主义”。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恩格斯则自豪地宣称:“德国的工人运动是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者”。

       马克思关于“消灭”与“实现”哲学的思想,对于像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 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历史上看,中国民众“平等”意识浓厚。但往往局限于物质利益和财富的平等,无论是儒家所设想的“大同社会”,还是农民起义军“均贫富”、“平均”的口号,几乎都仅仅把物质资料的平等占有作为平等 的唯一内容。不仅中国,20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几乎都是属于较为落后的不发达国家,也大多有这种情况’一方面急于从经济上赶超西方发达国家,另一方面也往往仅仅从物质财富的占有程度看待社会主义。然而,诚如马克思已经指出的,单纯着眼于物质利益是“私有制的愚蠢”,只能造就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个人”。在经历了苏东巨变并总结其经验教训以后,西方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对这个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如齐泽克就说:“自由(逃离了旧的意识形态的限制,逃离了旧的处于主导地位的梦想模式)是解放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为了实现我们的梦想只是改变了现实,而不去改变这些梦想本身,我们迟早会退 回 到从前的现实”。一个社会中如果每个人都只斤斤计较于个人物质财富的占有程度,那么所建设的只能是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社会主义建设不但要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物质财富 的极大增长与共同占有,而且必须与“旧的意识形态”即传统私有财产观念彻底决裂,形成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意识,成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者”,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如此才能建设和谐社会,在人类解放的大道上勇往直前。(完结)


此次小编:卫丽慧

建议和投稿请发至邮箱:1192673379@qq.com

 

文章来源:《哲学动态》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