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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拆迁”引发的人权问题之思考
发布日期:2016-04-22 阅读:

由“拆迁”引发的人权问题之思考

法学1104班 葛如婷

指导老师:凌志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读、写、议”优秀作业

摘要    

       通过调研现实生活中的拆迁问题,接触真实的拆迁事实,了解拆迁背后的故事,包括“钉子户”的问题,思考拆迁中涉及到的人权问题及法律问题,希望能以此为契机,深入“拆迁”。本次调研主要走访了浙江省上虞市丰惠镇的盛茂村和永庆村,通过与两村村委书记、村民面对面的交流以及实地考察,从“官”与“民”两个视角展开了本次调研,了解到人权保护与法律制度在拆迁上所表现出的各种问题。关键词拆迁 人权 上访 钉子户 政府职责 立法问题 报告正文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规划、开发新区、建设新农村,一个新名词“拆迁”便出现在了我们的生活中,随之出现的另一个新词汇“钉子户”以及其背后所隐藏的人权问题却也在一次又一次的媒体报道中被人们所重视。为此,我选择了两个具有典型性的自然村,决定就拆迁引发的人权保护问题及其法律对策展开调研。

       决定调研后,我查找了一些资料,原本计划从“强制拆迁”方面展开调研,因为这也是很多地区拆迁引发人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方面,但当我深入了解了我所要调研的两个自然村的基本状况后,我发现这是不可行的。就这两个自然村所代表的这一片地区几乎不存在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人权问题,这也使我一度陷入瓶颈,但后来我发现了不只是这一方面而已,从农村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补偿细则并落到实处以及在被拆迁户受到不公正待遇时的上访问题也都是人权保护漏洞的高发区。而且,虽然都是拆迁问题,但是由于两村具体情况不同,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也是截然不同的。

      (二)人权保护之救济问题

    盛茂村村委孙月昌书记在向我解释该村部分村民不愿意搬离的问题时,说道:“大部分村民在山上都有‘山花’,也就是山林作物,像栗子、柿子等等,一旦他们移居到山下,那么他们现在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断了,即使再回来收果实也会变得很不方便。”孙书记还提到下山之后的就业问题也是村民们犹豫的原因之一,当然还有老人们安土重迁的情结。这场拆迁前后持续了两年左右,如今大部分村民已离开原来的盛茂村来到政府为他们建起的四明家园,但还有一部分却依旧坚持住在山上。永庆村村委张银海书记与前前任的书记一样是在镇政府工作外兼任永庆村村委书记的。这个特殊的情况让我很是好奇。跟张书记面谈后,我了解到造成这个特殊现象的原因在于频繁的土地征收以及房屋拆迁导致管理的困难。张书记告诉我,“很多所谓的‘钉子户’都是因为拆迁补偿问题才迟迟不肯搬走,当然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有些‘钉子户’是存着要在拆迁的过程中大赚一笔的心思,这就非常可恶,我们不可能让这样的人获得比积极配合我们的村民更多的补偿,这太不公平了!”

  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村民在遇到拆迁问题是所会考虑到的问题,包括读书、就业、补偿金、生活习惯等等。这也足以表明,大部分“钉子户”并不是为了“钉子”而“钉子”,他们确实是为了生存,为了发展,而这两点也恰巧是“人权”的本质内容和目标。

  与书记访谈之余,我也去到实地进行考察,在菜市场附近看到了写有“还我土地,还我房屋”红底白字的横幅挂在一家超市门口,超市门上靠西侧的墙已被砸破,听附近居民说横幅已经挂了好几个月了,墙头是因为这家超市不肯拆迁而在开发商建造商品房时被砸破的;在与农田相交接的马路一侧也拉了一条五米左右白色横幅,上面用毛笔写着“保护宪法,护我家园”,字体歪歪扭扭,但却触目惊心。另外我也在“钉子户”附近找了一些村民进行交流,有部分村民表示现有的补偿政策让大家觉得很失望,“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才盖了那么一幢房子,现在政府说拆旧拆,也不给足补偿,他们想让我们住在哪里?”永庆村一位正面临拆迁问题的大叔十分激动而气愤地对我说。

  或许很多人会觉得这些“钉子户”不可理喻,但却也真实地反映了一些问题。有很大一部分“钉子户”不但明理,而且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人评论说是中国法制不够健全而让这些人钻了空子,但是,事实却不尽然!我们的政府在过去的几十年当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无视私有财产行政,说拆就拆说迁就迁,补偿标准偏低不容商量,不讲执法程序,损害了被拆迁户权益,惹怒了老百姓,因此就有了无数拆迁纠纷。

  关于拆迁有两种典型,一种是像盛茂村这样,由于地理位置偏远或地势特殊,于是政府给予“高山移民”的政策支持,将山上的村民移居到较繁华地段,并允许低价购置政府为他们建造起来的安置房;还有一种就是像永庆村这样,由于位于城镇与乡村的交界地带,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城镇面积不断扩大,于是这些交界地就渐渐被城镇同化,但由于他们原先的地段就较好,而拆迁过后安家政策并没有像前者那样,由于更受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而得到实惠。两相比较问题就显现出来了:前者,移居到较繁华地段对于村民往后的生存与发展都是比较有利,因此钉子户相对较少;但是后者就无法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再加之在让村民搬离原先村庄之后,这些城镇与乡村的交接土地的使用权就会被镇政府转让给一些开发商,建造商品房或者建造工厂。而这一点也正是很多村民不愿意配合政府拆迁的重要原因。永庆村一位大妈告诉我“政府拿着我们的地卖了个好价钱,凭什么我们只能得到这么一点儿钱”,只能说大妈的意见是“话粗理不粗”,政府很多时候为了所谓的“政绩”可能实惠了商人,惹怒了百姓。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使其和房地产开发商这一特殊利益集团结成了利益同盟;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可以通过出让被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而换取数额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又由于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不健全,是所谓的收支两条线,政府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所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少,自主支配的灵活性大;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地方政府对于城市建设乐此不疲,对于拆迁人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置被拆迁人的利益于不顾。


   (二)人权保护之救济问题

    在与两位村委书记的交谈中,当我提到了村民上访的问题时,两位都显得比较反感。张书记说,“上访只是让上头知道了一下,最后处理权还是一级级下来,最后仍旧由我们和镇政府出面解决的”。这与我们想象中的有很大差异,“上访”作为公民救济权的重要部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被当做成了一种“政府的保护伞”,没有从实际解决问题,而是形式主义地将矛盾迂回流转于上下级之间,生生地将百姓的救命稻草抽走。“人权”这两个字仿佛被“上访”这两个字保护着,但事实却可能是又一次的中伤。“上访”对于一个普通百姓来说是异常艰难的事。虽然中国在法律上容许越级上访,但实际上,除了极个别的特例外,信访人的诉求往往被打回到作为信访对象的地方政府处理,这样让被告来做自己案子的法官,明显是十分不公正的。应当存在一个独立与政府之外的机构能直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或者直接监督政府执行决定,以防上访的繁复手续吓怕希望反映意见或检举的人民。

  在问及村民为何选择“上访”而不是其他救济途径时,他们告诉我,“上访”出镜率最高,对于其他救济途径他们了解的也不多,而且作为“民”想要“告官”都会考虑到“官官相护”的问题,这样一想如果真要告官那就索性跟高官直接诉苦,即使不能直接解决问题也能造成较大影响。而现实却与此想法几乎背道而驰。


(三)拆迁中人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拆迁中人权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应该说归咎于两点:职责问题和立法问题。

 职责问题,这里主要是指政府违背其职责,即没有尽到其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主要要表现在政府未能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待拆迁问题,而是以政府的立场甚至偏帮开发商,“照顾”其利益。例如,现在丰惠镇采取的是由政府列出三家评估机构供被拆迁户选择,以少数负责从多数的原则选出一家作为最终评估机构并给出市场价格,而最终由政府支付评估费用,这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却恰巧是政府部门未能实现与拆迁评估机构的有效分离的表现。这就在阳光政策之下多了一道晦暗不明的夹缝,政府部门未能实现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有效分离,而是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拆迁的具体事务中去,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政府给予房产开发商诸多的特权和优惠,不尊重普通群众的财产权和基本利益。政府不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所做出的补偿细则与村民实际情况相脱节。为此,我还专门研读了一下《城乡建设规划法》,其中提到的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以及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这两个条文极力体现、主张了人权的重要性,应该说通观《城乡建设规划法》,这是一部围绕人权展开的法律,但是最后,当要将其付诸实践,结果却令人很是寒心。很多规划所体现出来的都没有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更不知从何谈起了。

 立法问题,我国城乡拆迁立法无论在法律效力,还是在其内容上都存在着缺陷,这也是造成我国房屋拆迁中是人权得不到保障的一个主要原因。以下是其主要表现及对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各个地方拆迁实施细则与高位阶法律存在冲突,其法律效力本身存在疑问。

二、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完善与补充。缺少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需先持“五证”提出申请;然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再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后向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完成以上程序后才能实施拆迁。这显然回避了土地使用权补偿的问题。

三、建立独立部门中立裁决。200312月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22条规定及第3条规定拆迁是由房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才进行拆迁的,而出现问题后又有拆迁主管部门来裁决,那么拆迁部门便无法真正做到中立

四、保证救济渠道通畅。我国目前虽然已经陆续制定、颁行了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在权利救济方面则立法不足,即使有立法或规定,但在实施方面缺乏强制力保证,特别是在拆迁领域,甚至还出现了救济倒退。

        总结此调研:政府需要更贴心、更公正,法律则需要更完善、更细致,这样“拆迁”将会在不远的未来成为一个先进与发展的代名词,而“人权”也将成为群众的小棉袄!

 责任编辑 | 汪栋灿

文章来源:《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读、写、议”优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