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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华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现状分析——以浙江省为据(中篇)
发布日期:2016-05-05 阅读: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现状分析——以浙江省为据(中篇)

崔华前

   (接上文)

   二、参与模式以制度性参与为主、非制度性参与为辅

所谓制度性参与,是指在现有的制度性规范与程序的框架内,已得到政治系统认可的政治参与。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非制度性参与。制度性参与是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模式,具体形式有: 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 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加入各级工商联和私营企业家组织、 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等。212名私营企业主中,加入政治组织最多的是中国共产党,共85人,占比为40%;进入政治性机构最多的是政协,共有82人,占比为 38.7% ; 加入社会团体最多的是工商联,共有142人,占比为66.9% ,其次是政府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共128人,占比为 60.4%;有206人表示,参与和支持过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占比为 97.1% 。制度性参与,保障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权利,调动了他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规范了他们的政治参与行为,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序化发展。

但是,目前非制度性参与在私营企业主中仍有一定的市场。这是因为:

首先,我国现行的制度性参与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不仅现行的制度性参与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而且现行的制度性参与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制度性参与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名额往往是由党委或政府内定的,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具体人选也往往是由党委或政府根据企业规模、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力的强弱来加以确定的,一些中小私营企业主往往无法进行制度性参与,而一些有机会进行制度性参与的私营企业主又抱怨没有实质性权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私营企业主的制度性参与热情。212 名私营企业主中,对“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只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并无多少实际权力”这一说法,有18人表示“完全认同”,占比为 8.5%,有118人表示“认同”,占比为 55.7% ,有45人表示“说不清”,占比为 21.2% ,只有31人表示“不认同”,占比仅为 14.6% ; 有203 人呼吁“应进一步建立、畅通与各级党政部门的联系,能有机会参加它们召集的座谈会、研讨会、协商会等”,占比为 95.8%;有205人呼吁“统战部、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要成为反映私营企业主呼声的‘娘家’” ,占比为 96.7%。

其次,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动因境界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 经济利益驱动、寻求政治安全保障仍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动因,一些私营企业主进行制度性参与或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和捞取政治资本,或是由于现实政治制度的安排或迫于某种组织的压力和要求,一旦出现制度性参与渠道不畅、 不愿不会不能有效利用制度性参与、制度性参与收益低于预期价值判断等情况,一些私营企业主就会将非制度性参与视为最直接、最有利、最有效、最经济的政治参与模式。212名私营企业主中,有96人表示“与各级政府官员有着较为普遍与直接的联系”,占比为 45.3% ;对“与各级领导交朋友是提升政治地位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一说法,有58人表示“认同”,占比为27.3% ;有86人在其办公室等场所陈列着各级领导人到企业考察的照片、题词等,占比为40.6% 。

需要指出的是,制度性参与并不必然等同于合法性参与。虽然绝大多数制度性参与都是合法的,健全完善的制度性参与模式,有利于推进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发展、消除或削减非法性参与,但在制度性参与模式不健全不完善或不十分健全完善的情况下,有些私营企业主往往也会通过非法的方式、渠道和手段进行制度性参与,如通过贿选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主任等; 虽然非制度性参与发生于体制外, 很多非制度性参与都是非法的,但是非制度性参与并不必然等同于非法性参与,只有当非制度性参与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它才是非法的。如,一些私营企业主与政府官员的正常性接触、一些私营企业主越级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 一些私营企业主在媒体上做广告以扩大个人和企业的知名度等,虽属非制度性参与,但并不违法。

      (未完待续)

      小编:卫丽慧

文章来源:《湖南省社会主义学报》 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