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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年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1-07 阅读:

为严格贯彻《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并依据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和研工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现制定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学院所有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读硕士研究生。

二、申请名额

    按照学校分配名额,我院共有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名额1名,推荐答辩名额1名。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其他要求

获得推荐答辩资格的硕士研究生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 1.在校期间各科的加权平均分在80以上,且无因考试不合格而(需)补考的科目;2.在二级及以上级别学术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论文,或在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全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全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活动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项。

    推荐获奖人员年度综合测评中德育模块原始得分不得低于60分;创新模块原始得分不得为0分,否则不予参评;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3、学术行为不端者;
   4
、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

   5、本年度休学者。

四、评审原则与程序

(一)评审主要原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研究生奖同年度可兼评,但奖金不兼得。对本年度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下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所有相关荣誉追回相关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3、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相关的科研成果必须正式见刊或者出版,出刊或出版时间以申报之日为截止期限,收到录用通知尚未见刊的论文在同等条件下可供参考

   4、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

   5、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6、在评审过程中如评定委员会成员是参评人员的导师,则该委员回避。

   7、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评审程序

   1、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名单;

   2、学院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向全院公布;

   3、个人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打印稿和电子版(需导师签字);提交 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复印件,所修课程必须齐全,由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签字、盖章;提交在校攻读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及获奖相关原件(刊物原件)和复印件(含期刊封面、目录和正文,同时须在封面上复印件用铅笔注明发表人的姓名和专业);

   4、学院评审。学院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确定1名推荐获奖,1名推荐答辩,形成结果面向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交校党委研工部审核。

5、申诉处理。在公示期内,如果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依据相关文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6117 

 

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