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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杨:从港警遭重判看香港司法体制
发布日期:2017-03-13 阅读:

从港警遭重判看香港司法体制

香港一度成为某些人心中的法治典范,香港也以“法治社会”自豪,但这几年的香港政治乱象,让香港的法治形象受到很大损害。最近香港区域法院判决占中七名警察罪名成立,并给予两年的刑期,更是引发很大的争议。

一、事件始末

2014年10月14日晚,装备了头盔的几百个违法“占领中环”示威者突然冲上马路,用铁栅栏、装满水的大型塑胶障碍物甚至水泥砖块,堵塞连贯香港岛东西的干道。公民党成员曾健超在龙和道花槽向11名警员淋泼液体,以及抗拒4名制服他的警员,被警员制服后,七名警员抬他到金钟变电站一处“暗角”,其中五名警员参与了殴打。

7名警员事后同被控一项意图导致他人身体严重受伤罪名,7名被告自2014年10月16日起已被停职,同年10月26日被捕。此案件审讯后,法官杜大卫于2017年2月14日颁下224页判案书,裁定七名被告的7名香港警察,因涉嫌殴打袭警人士,被判入狱两年。

二、舆论反应

这一场司法裁决,让舆论炸开了锅。众多网友表示对该判决不满,其中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顾敏康教授表示:对7名警察一律判处两年监禁显然是过重了。法官根本没有考虑这7名警察当时面对的是穷凶极恶的疑犯。在这种情况下,罪成而判缓刑是比较合理的。香港网友也提出疑问:这样一来对于未来香港警方在面对大规模的群体事件的时候,该如何执法会不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同时也有网友表示:中国必须干预,不然会凉了国人心,不能让正义人士,流血流汗又流泪。另一名网友表示: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美国,袭警是会被直接击毙的。

当然,也有支持该案件判决的网友,该网友表示:古语有云:知法犯法,罪加一筹!何况是执法犯法?强调判罚对比明显对香港警察不公,就不能强调一下警察的装备相对普通人的尿液、粪便来讲,他的武器可以致命?这个也是明显的实力悬殊吧!难道要死人了却不予追究您才舒坦?

三、事件评价

   如果孤立的看七名警察的判决,可能很多人还不能理解问题的严重性在哪。但是我们要了解当时被控共5项袭警及拒捕罪名的曾健超,是如何处理的。2016年10月30日,他被裁定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名成立,其中袭警罪囚5周,其余两项拒捕罪各判囚3周,同期执行。也就是说,一共拘押5周。

 对比这两个案子,香港司法的问题就很清楚了。一个袭警辱警的港独暴力分子被法院轻判,一个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袭被辱的警察被激怒在反击中动用了一定程度的暴力,就被法院予以重判。为什么香港法院的裁决引起那么大的争议?因为香港的法院,在维持秩序的警察和破坏秩序的港独分子之间,实行了有利于港独分子的双重标准。

香港适用的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判例法),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次重判警察的主审法官杜大卫,有英国国籍。在美国,暴力袭警是不可想象的,袭击者随时可被击毙。但是,在香港,受英国法系培训出来的法官们,如负责此次判决的英国法官杜大卫,轻判以暴力方式冲击香港基本秩序的暴徒。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司法独立”旗帜下的“自由心证”?“心”是有政治属性的,当法官的“心”变质以后,“司法独立”岂不是变成了“司法专政”“司法独裁”?

 让外国人掌握着司法权,在香港不但成为现实,而且还愈演愈烈。2016年,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签署的委任状,任命17人为2016年新一届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仅有两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香港司法权的大量外国人担任法官现象,容易导致香港的司法独立变成只是相对于中国主权的独立。如果没有包括司法权在内的治权的回归,那么主权的回归也就有很大的泡沫成分。

法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基本象征,而能否维护国家主权,取决于谁是执法者。如果说制定基本法时出于历史原因而做了不得已的妥协,即保留了港英时期的司法体制和任免制度,但是,当这一保留性制度被用来对抗国家的时候,是时候修订基本法了。绝不能容忍不能容许外国人做中国领土上的立法者执法者,香港不能成为当下中国的“治外法权”之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