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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信博:低龄恶性犯罪,“法”与“理”难以找到平衡点?
发布日期:2019-11-28 阅读:

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一名10岁女童小琪(化名)在离家200米远的地方被未满14周岁的蔡某杀害,并且抛尸灌木丛,蔡某行凶动作连贯,方式残忍尸体被发现时前胸没有衣物,裤子被褪到了膝盖以下,身上压着两个装建筑垃圾的塑料袋,经法医鉴定,女童身中7刀因失血过多而死。大连警方破案后于24日发布的警情通报,鉴于蔡某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采取3年的收容教养。新闻引发社会各界舆论哗然。

对于蔡某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的通报,大部分网络媒体,少数专业人士和女童家属及周边居民的看法都倾斜于给蔡某定罪。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是复杂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反应机制也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这其中是教育与法律的张力。对于此问题,我们需要在未成年刑事责任的法律反应机制和建立良好的未成年教育中找到平衡点。

对于年龄立法的问题中,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也应该是综合化的一个问题,而不是一刀切地认为降低刑事年龄和加大惩罚力度就能解决问题。目前,观察任何一种少年法,很难说哪种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是“正确”或“错误”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应该取决于本国的历史发展和处理少年犯罪的负责程度。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针对近年来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时有发生的社会现象,一些委员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这类极端案例中,公众的朴素正义感和安全感诉求是合理且有基础的,但是不能仅仅因为个别的极端案例激发的朴素舆论呼唤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综合美国和德国两种不同形式的少年法来看,德国是只有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当时至少年满16周岁,才可以被适用少年刑罚。德国公众之间也有一个令人惊讶的强烈的宽容共识。而美国对于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措施,但校园枪击和严重暴力事件不断。德国对累犯的研究表明,尽管那些曾经遭受过少年刑罚的未成年人,约50%不会重新被判决有罪并受到监禁性制裁。然而对于那些只使用了教育措施或惩戒处分的人,成功率明显更高。虽然,德国的少年法对于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立法基础来说还是难以实施,但是我们不应盲目呼吁降低惩戒年龄,而是应该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及后果因素,以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同时,我们也呼吁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戒机制的完善,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法律的完善制定是一方面,家庭、学校教育以及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面。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从这段时间着重关注的留守儿童问题和频频发生的儿童走失、儿童恶性犯罪现象来看,家庭教育的作用影响之大、之深。青少年正处于一个儿童转变为成年人的过渡时期,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身心成长关键期,家庭是直接影响的第一因素。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新型教育模式和多元化价值观正在融入青少年的生活、行为中,促使青少年自我意较早地觉醒,然而原生家庭的教育还未深入,成熟的“三观”还未建立起来,未成年人正在面临着这样的一种挑战。苏霍姆林斯基说:“我们的基本认识是,父母、亲属是儿童的最早的教育者;正是在学龄前的几年间,也就是在儿童接受教师的影响开始以前很久,就在他的身上种下了人的一些基本特征的根子。”在这些极端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凶手或者是被害人的家长在其早期教育中往往处于一种被动地位,或经常外出不管孩子,把孩子交由爷爷奶奶看管等不承担其教育义务的行为,然而有一些家长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来对孩子进行管教,这些都会反映在孩子的后天行为中。

中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大量的留守和流动儿童,他们和父母脱离开的,家庭监护缺位,所以中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把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的制度尽快完善起来,让孩子有人管。另外让那些极端的实施暴力行为的孩子有一个教育管束的地方。

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阶段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学校教育有多么重要这是大家都公认的事实,然而早期我们注重学校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却忽略了学校在儿童心理健康上的作用。心理健康教育一度被学校边缘化,甚至有些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实质作用。这样的现状,直接导致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职能浓度降低。学校应及时发现未成年心理障碍及疾病,及时告知家长并引导疏通孩子,如发现严重者应及时转介医院进行心理治疗。教师也应该采取正确的方式教授孩子科学文化知识、改善孩子生活学习习惯,减少带给孩子的二次创伤。 学校应该“面向全体教师”开展专业性强的培训和训练,教师应该具备以心理学视角解读学生行为的能力。

针对低龄恶性犯罪的极端案例中,我们应该寻找到“法”与“理”的平衡点。这要求我们在对这些刺激眼球的案例中,多多关注实践中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的少年观护帮教制度,在众多偏激舆论中保持理性和独立思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