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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月红:关乎生命,岂能协议?——“自杀免责协议”背后的反思
发布日期:2013-11-11 阅读:

关乎生命,岂能协议?

——“自杀免责协议”背后的反思

一、事件主要经过

《南方日报》报道:914日、15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校方负责人表示,协议的意义类似“温馨提示”,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目的是告知新生在宿舍需要注意的事项,从而实现要求自律的目的。

据校方介绍,该协议参照了其他高校的普遍做法,已沿袭了10年之久。“内容共30条,对作为教育者的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大学生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都作了全面介绍,重在宣传教育,校方并不想因此推卸自己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学校出台这个政策初衷是让我们的家长和社会各界关注自己孩子的成长成才,在入学时警醒和教育学生。”

这样一纸协议将学校推上风口浪尖。面对各方舆论热议,校方表示,他们认识到有关“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在文书表述、思维视角等方面确实存在不妥之处,观念上、方法上略显陈旧老套,缺乏人性关怀。“在此,虚心接受质疑学生和媒体的意见,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校方表示,他们很欣赏大一新生提出异议的做法,不会把这份协议当成挡箭牌。

二、各方反应或评论

“自杀免责协议”的新闻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现将各方观点综述如下:

1、持质疑态度者

媒体的评论:

南方日报:作为一个高等学府不管出于什么理由出台一个新生自杀免责的协议着实让人反感。

燕赵晚报:这种我立规、你签字的单方协议,不仅“霸道”而且无效,更明显有推卸责任之嫌,有悖教书育人的办学宗旨。

新民晚报:大学若对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忽视甚至毫不作为,没有一个母校应有的同情和关注,这样急于和自杀学生撇清关系的做法,有失大学精神。

中原网 :如此协议书只能说明高校在危机事件的后续处理中的弱智程度非同一般。

华商晨报:这个免责声明也算是为学生上了一节法制课,只不过这课上得十分失败,甚至成了反面典型。

荆楚网:“自杀免责书”暴露学校人文关怀缺失。

中国教育新闻网:这种“协议书”的负作用却远远大于其微乎其微的“警示”效果。

教育界人士的评论: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高校以这种方式让学生签订自杀免责书,可见学校对学生教育的方式多么简单、粗暴。

华南师范大学陈灿锐:该校的这条规定,既无情又冰冷。

法律界人士的评论: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刘志强:该“自杀免责书”的签订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协议。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出了问题之后学校要不要负责,不在于他跟学生签什么样的协议,而在于这个过程中学校有没有过错。

学生及家长的评论:

新生A:我们在学校出事了,学校难道没有一点责任?

新生B:我觉得怪怪的,觉得学校缺乏人文关怀,只会用冷冰冰的协议来推卸责任。

新生C:如果说教育警醒作用,这两天进行的入学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讲座比签订一份同学们印象不深的协议更有效果。

新生家长:如果孩子在学校出事了,我们第一反应会找学校要说法,毕竟我们信任这个学校,才将孩子送到这里。

网友中的质疑派:

相关网站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6日下午5时,9089名网友中有7698名网友认为学校要求新生签“自杀免责书”的做法不合理。

张轶水:“你自杀,我不担责”,其实是商业味很浓的“教书不育人”。

白鸽:什么叫为人师表,这是在推卸责任,学生有问题学校就要解决,否则还叫什么学校!

我是坏人:作为教育机构,是应该以开导教育为中心,而不是找方法置身事外!

2、持理解态度者

北京青年报对于这样的协议不应一概否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签订协议这种行为本身没有错,但内容应当合法、合理。

深圳晚报:学校是在以不合理的方法应对家属不合理的举动,也属于没有办法的办法。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谭星星:我们得理性看待这个条例的出台,就算没有一点用处甚至有点可笑,也体现了一线教育者的无奈和心酸,需要社会理解。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杜鹏举: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方面的压力确实很大。

学生的理解态度:

学生A:因为大学生自杀和自伤可以由很多因素造成,例如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人际问题等,这些因素不一定全是学校造成的。

学生B:换位思考一下,校方的确有苦衷,如果真有学生自杀,社会舆论会一边倒地指责学校,可能校方出于无奈才出此下策。

网友中的理解派:

有网友表示:学校的做法可以理解,学生要对自己行为负责。

@西政腹黑哥:从法律角度说,大学生满十八周岁就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的漠视,当然由自己负责。

@沪城学士:与学生签免责书似乎不近人情,但学校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从现实来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件,家长时常不分青红皂白地大闹学校高额索赔,往往把学校逼上十分尴尬的窘境。

三、事件的反思

从各方评论来看,持质疑态度者明显多于理解态度者,甚至出现了一边倒的批判现象。该事件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1“自杀免责协议”的出现折射出高校对学生自我伤害事件的深层焦虑。近年来,大学生自杀等事件时有发生。类似事件的负效应很大,不仅对当事人及家庭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成为影响校园平安的重要因素。该协议的出现折射出学校对于大学生自杀、自伤等意外事件的敏感与担忧;同时也提示学校在面对此类事件时承受着巨大压力。然而,有效减少学生自我伤害事件、提升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是解决高校深层焦虑的根本指向,这比划分责任更重要。

2高校出台制度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理念。高校在出台制度和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导向,并考虑学生的心理感受及接受程度,多制定和完善符合学生实际、能为学生信服、有利于学生成长的规章制度。高校以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倡导人性化管理,积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这是大学精神的题中之义,也是教育人文意蕴的重要体现。

3)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建立相应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学生事故的处理。规范学校和家长的权责范围,让整个处理程序进入法制化的轨道,为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4)高校应建立完善系统、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体系。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已成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体系应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系统,以发挥积极有效的干预作用。完善、系统、有效的体系包括:前-中-后等多级干预网络建设整合社会、学校、家庭、学生等多种资源和力量,教育、管理、咨询与治疗力量结合,教师、同学、亲友和专业工作者结合的干预队伍建设;各级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构建设;预防疏导、早期预警、现场干预、后期巩固的干预机制建设效果巩固和长效机制等干预实践方案。

5加强高校积极生命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生命意识。意大利教育家蒙台梭利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生命力的正常发展,教育就是助长生命力发展的一切作为。”高校在继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应强化生命教育,帮助学生学会珍爱生命。珍爱生命是一种对自己及所有生命兼具责任意识和人文关怀、健康的生命态度。学会珍爱生命是当代大学生必须具备的心理素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生命意识也是预防自杀的关键因素。